君山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人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君山区林业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jslyj/2022-1921708 发布机构 区林业局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2-03-22 02:0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各镇(办)、场、天井国有林场: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政策法规宣传

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是完善采伐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各镇(办)、场、天井国有林场要通过乡村告示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新《森林法》和本《通知》等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对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申请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各林业站要加强对林农的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为此,区林业局制定了告知书和承诺书(见附件2),方便林农取用。

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

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自2020年7月1日起,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不再受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申请;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方应球;联系电话:15700881012

附件: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2.告知书、承诺书

附件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

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林资规〔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三、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为重要平台,将系统应用延伸到乡镇林业站,逐步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和发证等内容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全覆盖应用或数据实时无缝对接。加快林木采伐审批数据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的互联互通,方便林农和企业申请采伐,推进林木采伐审批“落地上图”,满足审批快捷高效、监管实时有效的管理要求。

四、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政府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加大林木采伐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采伐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资源分布、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任务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推进采伐限额“阳光分配”,进一步优化完善限额使用调节机制,为方便林农采伐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严禁截留、倒卖采伐限额和将采伐限额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五、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

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两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六、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被许可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基础上,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是完善采伐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研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国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安全。

本通知执行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2

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机关(君山区林业局)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注:2020年7月1日后该条对应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二)《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18〕3号)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

二、适用范围

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人工商品林。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林木采伐申请表(应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

(三)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承诺书。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二)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无权属争议;(三)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人工商品林;(四)林农采取的采伐技术符合相关规程;(五)编限单位有对应采伐类型且足够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本机关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申请人实际采伐林木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机关将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撒销行政许可,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诚信管理

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本机关将不诚信行为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后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申请人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并适时将申请人的不诚信记录推送至政务服务平合、信用湖南等平合,按国家有关要求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君山区林业局)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将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采伐林木。采伐技术如下:

采伐类型:                            采伐方式:

采伐面积:                            采伐强度:

二、本人会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六、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