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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追踪试点调查方案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人口追踪试点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加强全国人口动态监测,探索改进人口抽样调查方法,优化人口追踪调查流程,进一步发挥追踪样本在全年生育和死亡形势等方面的监测预警作用,开展人口追踪试点调查。

(二)调查标准时间

试点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23710日零时。

(三)调查对象

本次试点的调查对象是追踪调查清单中的全部人员及其同住的配偶和子女等衍生人员。

(四)抽样方法

本次试点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常住人口库为抽样框,采取分层和系统抽样抽取调查对象。考虑对全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有代表性和追踪样本损耗,全国共抽取4万户、10万人。

(五)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情况、工作状况、婚姻状况、生育和死亡情况、老年生活状况等。本次试点调查表分为过滤模块F,追踪对象模块RD,衍生人员模块Y,家户模块H

 

 

(六)调查方法

试点采取电子化采集和追踪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县级统计机构选派调查员使用调查程序进行数据采集。调查员应严格按照分配到的调查清单寻找指定户和指定人员,根据反馈的地址信息入户开展调查,数据采集完成后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到国家统计局。

(七)组织实施

1.各级统计机构工作职责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试点方案的制定;负责试

点样本的抽取、分发,并根据调查反馈信息进行调查任务跨地区调配;负责数据质量控制;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评估和推算工作。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试点软件和平台的开发工作;负责试点数据的处理。

省(区、市)统计局负责指导本地区试点样本所在的市、县级统计局完成调查任务;负责监督数据实时上报进度;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试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市(地、州、盟)统计局负责指导本区域内试点样本所在的县级统计局完成调查任务;负责监督数据实时上报进度;负责协调部门行政记录辅助调查;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试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县(市、区、旗)统计局负责分配、协调和管理本辖区的调查任务;负责选派和组织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负责监督数据实时上报进度;负责协调部门行政记录辅助调查;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试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2.宣传工作

试点区域内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支持、参与试点。

3.试点经费

国家统计局负责试点程序开发相关经费,各级统计机构负责做好试点宣传、培训、调查员补贴等经费保障。

(八)质量控制

各级统计机构要做好全流程质量控制,规范调查基础工作,

严把质量控制关。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和现场调查结束后,需适时通过平台抽查、入户陪访和电话回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并形成质量控制报告报上级统计机构。

省(区、市)统计局应抽取5%的调查对象进行平台抽查、

电话或现场回访,样本规模较小的省份可以适当扩大抽查比例;

地市级统计机构应抽取10%的调查对象进行平台抽查、电话或现场回访,样本规模较小的地市可以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县级统计机构应抽取30%的调查对象进行平台抽查、电话或现场回访,样本规模较小的县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原则上各级统计机构的合并复查范围应对所有调查员实现全覆盖,确保对每一个调查员的调查行为进行追溯。

各级检查时需重点关注调查员是否按照调查对象名单进行追踪、录音内容是否符合调查要求、拍摄照片与待追踪对象户是否一致、是否与调查对象取得联系、是否遗漏衍生人员、是否按照调查对象情况如实填报、无法联系到调查对象的比例和生育、死亡等重点指标填报情况等,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需及时反馈,并重新核实上报。

(九)工作时间安排

7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组织视频培训,各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培训,试点开始前需完成调查员培训。

75—9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通过调查数据采集系统下发调查清单,县(市、区、旗)统计局将本区域内的调查对象名单分配给调查员。

710—16日,调查员按照试点名单寻找指定人员,进行数据填报,各级统计机构做好实时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717—23日,调查员按照第二批反馈名单寻找指定人员,

进行数据填报,各级统计机构做好实时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728日前,完成平台数据审核处理。

810日前,省级统计机构报送试点总结报告(含质量控制报告)。

 

 

(十)法规和纪律要求

试点中涉及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试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录音文件,待试点工作全部结束后需进行销毁。各级统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统计
一级事项 统计调查制度 二级事项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公开时限 实时更新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公开主体 君山区统计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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