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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许先生 |
| 写信时间: | 2013-08-20 15:52:05 |
2005年3月4日以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登记为国有的,可以认定部分土地的国有性质,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4月以后,征收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等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唯一形式。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8-21 16:39:23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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