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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王旭 |
| 写信时间: | 2013-07-12 18:01:34 |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结合我省有关规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部分交通违法代码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3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3版)》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代码为13521,记3分,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20元的处罚。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7-24 08:46:05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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