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浏览量:6633次
| 写 信 人: | 彩彩 |
| 写信时间: | 2013-06-16 12:52:20 |
彩彩市民;
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你提出的有关问题予以解释和回复。
琵琶王立交桥东北角储备土地共分为两期实施。一期土地为26.8亩国有土地、二期土地27.9集体土地。您提出的问题属于一期土地范围内相关事宜。一期土地分别为岳安交通实业有限公司18.8亩和岳阳市慧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1亩国有土地。1996年4月原恒泰经贸发展公司(同岳安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均属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原知青年场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1994年12月岳阳市慧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岳阳市郊区洛王工区签订征地协议,征得该宗土地,并完成征地补偿及拆迁工作。我局于2007年6月和2011年12月分别依法将岳安交通实业有限公司18.8亩和岳阳市慧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1亩国有土地予以正式收回,并于2012年6月将琵琶王立交桥东北角26.8亩储备土地公开出让成交。
关于安置费如何分配,能否发放问题:
1.按照198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2.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2008年我省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也才明确提出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因此依据以上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颁发的时间,您提出的问题发生在1996年以前,只能适用于198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安置费不能发放个人。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7-22 16:41:44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