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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方健 |
| 写信时间: | 2013-05-31 14:37:09 |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于2013年5月30日17时许驾驶牌号为湘F1C168的二轮摩托车巴陵东路被白石岭大队扣留。次日接受处理后返还车辆。
一、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您驾摩托车末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1条第1项,扣留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应罚款100元。
二、社会停车场收费是依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摩托车入场抽干汽油是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要求,摩托车在进入停车场集中停放前要抽干汽油。但在放车时应返还汽油。白石岭大队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负责督促停车场返还您的汽油。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6-07 09:17:53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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