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5〕3号
来源:君山区司法局   日期: 2025-08-18
浏览量: 1 | | |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5〕3号

  申请人:谢志桂,男,1990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吉园街42号。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创业路。

  负责人:颜爱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季学军,系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系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年8月31 日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的举报湖南味好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豇豆”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邮政官网:yjcx.chinapost.com.cn邮件根据查询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9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截止至今,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举报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注明了已关闭短信功能,无法接收短信,截止至今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电话或者书信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存在违法,应予确认。

  最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的复议期限为一年。

  被申请人称:根据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已经没有法定职权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将申请人的举报移交有权处理机关--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君山大队,所以,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岳阳市市场监管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岳市监发〔2024〕7号),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被申请人无举报事项处置权限,相关职权已经转移给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申请人应当向该支队进行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特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3日,申请人在好又多生活超市购买湖南味好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豇豆”,因申请人称购买的商品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于2024年9月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了上述材料。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收到后,已将材料移交至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君山大队处理。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文件,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且根据编办内部文件通知,已撤销君山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其人员编制转至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岳阳市市场监管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岳市监发〔2024〕7号),明确规定对于君山区范围内的举报件由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综上,因执法体制改革,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不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将其移交有权处理机关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处理记录流转明细及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显示,申请人的举报经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处理完毕。在听取意见中,申请人称,即使被申请人无举报处理的权限,也应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虽未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但已经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移交给了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申请人可直接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其举报的相关事项。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谢志桂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