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