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有螺地带实施禁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君山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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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切实降低传播风险,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我局组织代拟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有螺地带实施禁牧的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如对本《通知》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君山区卫生健康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电话:0730-3271019

  电子邮箱:316165628@qq.com;

  附件:《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有螺地带实施禁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君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6日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有螺地带实施禁牧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血吸虫病传染源防控措施,巩固我区血吸虫病消除达标成果,切实降低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有螺地带依法实行全面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按照以下镇、(街道)、场大堤桩号及管辖范围,大堤垸外以及垸内向内延伸3公里全域禁牧。

  (一)柳林洲街道:君山垸洞庭湖堤0+000-12+508、君山垸长江堤53+975-65+588、70+588-76+800;小丁字堤到荆江门间堤9+162-11+687。

  (二)钱粮湖镇:钱南垸洞庭湖堤0+000-6+050、钱北垸华容河堤(北支)0+000-14+050、钱北垸洞庭湖堤6+050-14+050、钱北垸华容河堤(南支)0+000-19+480、钱北垸华容河堤(小团洲垸段)0+000-12+861;丁字堤至尺八咀间堤、新生间堤10+600-19+210、新华间堤南堤拐至双合、幸福堤4520m、友谊堤2730m、华洪运河北18+000-25+600、南0+000-12+530水库2座。

  (三)良心堡镇:钱南垸藕池河堤0+000-3+600、;钱团间堤3+600-17+950、新生间堤0+000-10+600。

  (四)广兴洲镇:建设垸长江干堤32+724-51+012;团湖、华洪运河南0+000-12+800。

  (五)许市镇:钱北垸洞庭湖堤14+050-15+185;华洪运河北0+000-18+000水库23座。

  (六)芦苇总场:君山垸长江堤65+588-70+588。

  (七)区建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新垸洞庭湖堤0+000-3+000、建新垸长江堤51+012-53+975、建新垸洞庭湖堤3+000-10+000、建新垸洞庭湖堤10+000-15+871。

  二、禁牧步骤

  自通告发布后,各镇(街道)、场上门向相关养殖户做好宣传和劝导,引导其主动配合,并送达《关于君山区有螺地带禁止放牧的告知书》,由养殖户签字确认。若经劝导后养殖户仍存在违规放牧行为,则按本通告第三条作出相应处罚。

  三、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实施强制检疫”。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2017年以前已签订《封洲禁牧淘汰牛羊协议书》,并领取牛羊淘汰补助金又复养,且在有螺地带放养的养殖户,将依照以上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按照协议约定,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渠道

  请广大群众增强血防意识,自觉遵守禁牧规定,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举报电话:区卫生健康局血防办0730-3271019)。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