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场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场部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场对外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含销售、收购等)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含芦苇生产、管护等劳务)合同等。
二、合同的审批程序
1、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活动应当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场部对外所有合同(协议)由各相关科室起草,经业务分管班子成员审核把关,并报场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必须报党委负责人按流程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2、场部业务类合同由党政办负责审阅合同内容后由行政负责人对外签订。行政负责人以外的人员签定合同时,需持对应的法人授权书。
3、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审核无误后将证件复印,作为合同附件共同保存。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4、合同签订后应就合同的原件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印,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科室、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6、财务、业务类合同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合同经手人及管理人均需对合同内容保密,如需借阅合同,必须报请分管班子成员和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
三、奖惩制度
1.相关科室、人员未经行政负责人授权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场部一律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合同的签订人负责。
2.对外泄露单位机密,未给场部造成损失的,由场纪检部门调查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减工资500元;给场部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