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将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需提交材料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五)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