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君山区在有螺地带实施禁牧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君山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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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血吸虫病传染源防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全区有螺地带实施禁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区血防工作历经多年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于2023年12月通过血吸虫病消除达标省级验收,即将迎来国家消除达标最终验收。历史经验和科学研究表明,我区的主要传染源为牛、羊、猪等家畜,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是血吸虫病传播的风险环节。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全区范围内牛、羊等家畜复养情况有所增加,对我区巩固血防消除达标成果、防止疫情反弹构成了潜在威胁。为坚决阻断传播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在全区有螺地带实施全面禁牧。

  二、禁牧范围与步骤

  1.禁牧范围:本《通告》明确划定了全区所有镇(街道)、场管辖范围内的有螺地带为禁牧区,具体包括柳林洲街道、钱粮湖镇等七大区域的大堤垸外及垸内向内延伸3公里的全域。详细范围以《通告》中列明的大堤桩号为准。

  2.实施步骤:《通告》发布后,各镇(街道)、场将立即开展宣传劝导,向养殖户送达《关于君山区有螺地带禁止放牧的告知书》并要求签字确认。对经劝导仍违规放牧的,将依法启动处罚程序。

  三、法律责任

  《通告》严格依据国家及省级法律法规,明确了违规放养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螺地带放养的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实施强制检疫”;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不配合防控措施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工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放牧等活动,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追责条款:对在2017年以前已签订《封洲禁牧淘汰牛羊协议书》并领取补助金,现又复养并在有螺地带放养的养殖户,除依法处罚外,将按照协议约定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4、刑事责任: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通告》自2025年10月23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五、特别提示

  实施有螺地带禁牧是巩固血吸虫病消除成果、保护群众健康的关键措施。请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血吸虫病的危害,理解、支持并严格遵守禁牧规定,共同守护我区来之不易的血防成果,共同建设健康君山、平安君山。

  举报电话:区卫生健康局血防办 0730-3271019。



  君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