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君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君政办发[2007]18号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君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君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考核评分细则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君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人员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能:业务水平和协调办事能力等情况;勤: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情况;绩: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领导和同事满意度等情况。 廉:廉洁自律和遵守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主要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人事局设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财政局、人事局分线副职任副组长,财政局相关业股室负责人和区人事局相关同志为成员。
第九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核。
(一)年度考核在年底或下年初进行,接受考核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应写出书面的年度述职;
(二)会计股根据全年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量化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初定考核等次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同时个人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及原单位备案。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称职(含80分),80以下70分以上为基本称职(含70分),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财务工作人员通报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连续三次评为优秀的财务人员,向组织上建议提拨使用。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分类排队,对评分考核最后三名财务人员进行戒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凡连续两次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区财政局将提出方案,建议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报区委、区政府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党群机关财务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管理 工作考核 通知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2日印发
附件:
君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
考核评分细则
一、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3分)。
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计3分)。
三、 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内部管理严格,出纳没有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没有兼管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银行印鉴分人保管(计3分)。
四、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计3分)。
五、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计3分)。
六、 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计3分)。
七、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计3分)。
八、会计人员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计3分)。
九、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没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没有设置账外账,没有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计3分)。
十、 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会计档案按规定管理妥当(计3分)。
十一、 填制会计凭证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计10分):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真实、合法(计2分);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计2分);
(三)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计2分);
(四)原始凭证没有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计2分);
(五)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计2分)。
十二、 记账凭证符合基本要求(计10分):
(一)记账凭证内容完整(计1分);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计1分);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附有原始凭证(计1分);
(四)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计1分);
(五)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计1分);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科学、合理、及时(计1分);
(七)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没有散乱丢失(计1分);
(八)记账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计2分);
(九)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计1分)。
十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计10分):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没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计2分);
(二) 启用会计账簿时,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账簿扉页上附有启用表。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注明了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计2分);
(三) 启用订本式账簿,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没有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按账户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计2分);
(四)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规范登记会计账簿(计2分)。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计2分)。
十四、会计人员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计5分)。
十五、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结账(计5分)。
十六、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对口股室报送(计5分)。
十七、会计人员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计5分)。
十八、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时报告(计5分)。
十九、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监督(计5分)。
二十、会计人员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及时解缴财政收入,完成区财政局交办的中心工作(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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