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关于印发《君山区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5-06-28 00:00 来源: 区教育局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关于印发《君山区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中心学校、区直各学校,机关各股室:

《君山区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

 

君山区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岳市财预﹝2014﹞1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资助学习优秀但家庭贫困的学生进入高校就读,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幼儿)均属救助对象。

(一)孤儿、烈士子女;

(二)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

(三)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四)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五)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六)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困难家庭子女。

二、救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二是设立特困学生助学金。三是对贫困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

(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学年1500元;设立3个档次,具体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君山区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申请表》。

(二)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查核实后,拟定申请救助对象与贫困等级,并上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区各学校的贫困学生进行核实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及标准,发放救助金。

(四)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审核一次,根据学生当时的家庭贫困程度确定贫困等级。

四、救助金筹措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按照有关文件由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负担。

(二)争取区财政安排一定的救助特困学生的经费,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筹集和捐赠的贫困生助学金,统一入助学金专户,集中用来解决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特别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五、救助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区教育局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其职责为:协同有关部门对中央、省、市、区财政确定的中小学助学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发动、组织、接受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学生的救助和捐赠,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协调、指导和联络各学校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二)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1.在银行设立助学金专户,专款专用。

2.建立贫困学生救助档案,增强服务意识,完善补助办法。

3.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的对象和金额。

4.救助金每年发放两次。

5.对全区得到了救助的学生,建立专门档案。

6.每年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贫困学生救助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