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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君山区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7-10-19 11:19 来源: 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岳阳市食安办等10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岳阳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整治工作方案》(岳食安办发﹝2017﹞ 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君山区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君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君山区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岳阳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整治工作方案》(岳食安办发﹝2017﹞ 2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打造部门负责、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严厉打击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和台账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活动。采取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的地点销售保健食品;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保健食品,会议宣讲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

三是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为会议宣讲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资质文件、广告审批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组织领导

成立君山区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区食安办主任颜爱军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商粮局、区工商分局、区文广局等部门组成。

(一)食安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将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17年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及保健食品经营和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来源不合法、标签虚假标识声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过程中的强买强卖、经济诈骗等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力度,及时制止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行为。

(四)商务粮食部门负责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安全消费。督促流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指导流通企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协助执法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打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中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会同价格管理部门查处价格欺诈案件。

(六)文广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食品、保健食品宣传欺诈和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 宣传发动和线索收集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

各单位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中老年人群的防范意识。鼓励公众积极投诉举报,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于重大案件线索,要组织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一查到底。

(二) 案件查办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4月)

各单位要对举报线索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通报和移送机制,着力从严从重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形成有力震慑效果。

(三) 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5月)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查漏补缺,确保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探索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统筹安排。区食安委将食品安全护老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要考核指标,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调度,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公布专项行动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明确职责,突出行动成效。各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优势、灵活应用,努力将各自发现查处案件的优势和能力发挥出来,形成打击合力。

(三)协同配合,不留死角盲区。要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根据任务采取灵活的办法,要主动作为,同心协力,上下衔接到位,避免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盲区、死角,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成效明显。

(四)严肃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执法纪律,严格按程序执法。对工作安排不落实、专项行动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办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五)信息互通,做好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要成效、案件线索、经验做法等进行交流,并上报区食安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