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2019年7月份君山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及行政处理决定书

编稿时间: 2019-08-08 10:47 来源: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关于饺子皮抽检不合格案件公示

 

当事人:欧阳岳莲   性别:女  年龄:50  民族:汉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沙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村黄岸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11MA4LPAFC00

2018年11月16日,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药品总局核查处置网站http://hccz.nifdc.org.cn/task/getlist ;自行下载欧阳岳莲“饺子皮”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18060100)发现当时涉嫌销售不合格“饺子皮”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10月26日向湖南贺佬陆面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5袋“饺子皮”,每袋0.45KG。购进价格是2.5元。当事人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销售价格共105元。

当事人销售的“饺子皮”(规格:0.45KG/袋,批次:20181025)经《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180601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实盘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证实:

证据一:欧阳岳莲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资质证明;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供货商有效票据。

上述证据均依法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无异议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当事人销售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已销售的食品全部用于抽检,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充分证明其不知其购进和销售的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收到食品不合格报告后,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