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 君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43060018112/2022-1905137 发布机构 君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2-01-20 09:3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由君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工作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

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君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君山区洞庭大道西88号,邮政编码:414005,电话:0730-8177768,邮箱:93738252@qq.com)。

一、总体情况

1、概述

2021年,君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总体部署,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全年通过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发布信息16条,其中机构职能3条、通知公告5条,政策文件5条、人事信息1条、资金信息2条。

(二)信息公开形式

互联网:通过“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君山区政府网”微博公开发布。

3、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1年我局未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21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1.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梳理充实、审核需进一步规范、时效性需进一步提高。

2.政务公开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到位,群众参与和监督力度不够,对政务信息的知晓率较低。

3.部门信息公开不及时,特别是政策文件类型的,主动公开性差,信息公开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

1.对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清理我局政务公开事项,积极推荐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查漏补缺。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

3.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