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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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20-1667210 发布机构 君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君政发〔2020〕1号
统一登记号 JSDR-2020-00001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1-20 公开日期 2020-01-21 09:1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产养殖场、芦苇总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经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各厅、委、局授予的劳动模范,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成立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劳模办)设区总工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各级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情况综合,为政府制定劳动模范管理政策当好参谋;

(二)检査督促劳动模范管理政策落实;

(三)做好全国、省、市、区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

(四)拟定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总体工作方案;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在两次区劳动模范大会间隔期间,对于在“五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经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推荐,区政府可以命名表彰区劳动模范。

第五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数额,职工劳动模范按职工总人数的十万分之一十五左右掌握,农民劳动模范按命名表彰总额的15%掌握,“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劳动模范表彰按命名表彰总额的5%掌握。

第六条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区财政核拨。

第七条  区总工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国、省、市、区职工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国、省、市、区农民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两新组织”党工委负责全国、省、市、区“两新组织”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主人翁精神投身“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区、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体条件在每次命名表彰时制定。

第九条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民主评选,群众公认及兼顾各行各业、妇女、少数民族人选。

第十条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程序:

(一)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须经群众民主推荐,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农民推荐人选须经村民委员会,社区须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各镇(街道、场)、区直单位对被推荐人进行全面审议后,向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为确保评选质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包括科级干部),须经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委、人社、卫计、公安等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对象是“两新组织”负责人的,须经区委组织部、统战、发展改革、人社、自然生态、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卫计、工商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

凡违反企业用工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作为推荐评选人。

(四)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五)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审批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名单。

第十一条  全国、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人选推荐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岳阳市君山区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数额根据会议召开时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

第十三条  凡荣获劳动模范称号的,每年安排一次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区总工会(区劳模办)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劳动模范休养活动计划安排,原则上安排到接待条件好、服务意识强的劳动模范休养基地。特殊情况也可组织劳动模范到其他地点休养。在职劳动模范的休养往返路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等费用,由区总工会统一承担。劳动模范休养经费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凡在职的区级职工劳动模范每年可带薪休养6到8天;凡在职的市级职工劳动模范每年可带薪休养8到10天;省部级职工劳动模范可带薪休养10至15天;全国职工劳动模范可带薪休养15至2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安排。

第十六条  单位在转制、改制中不能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对破产企业的劳动模范,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应优先解决两地分居问题。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训教育工作。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不同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优先选送青年劳动模范到大中专院校学习深造,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大胆选拔使用。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的联系制度,听取并尊重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他们的社会兼职,合理安排他们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新闻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切实保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查处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经单位批准参加社会活动或脱产学习,用人单位应视同其参加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的名单及事迹简介,编入区政府的《年鉴》。

第二十四条  在职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荣誉津贴与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发放荣誉津贴300元,省、市、区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发放荣誉津贴200元。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6〕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在每年的元旦、春节或“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进行一次慰问救济。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慰问救济标准由区总工会采集信息后报上级核定,每年进行实名制打卡发放。区级劳动模范每两年慰问一次,慰问标准为1000元,区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破产造成劳动模范离退休后养老金无着落的,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照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其它奖励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九条  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进行复查核实、批准后,收回其荣誉证书、奖章,停止其有关待遇的享受。

第三十条  劳动模范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劳动模范档案和材料移交调入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