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来源: 君山区供销社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jsqgxs/2023-2037468 发布机构 区供销合作联社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3-02-16 04:28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合  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引导  联合社形成为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  向,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进一步增强基层社实力,根  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和《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省社设立, 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全省系统基层社建设发展、拓展为农服务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联合合作、上下协同,坚持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条 省社成立合作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由省社领导担任组长,合作指导处、财务处、经贸发展 处、监督审计处(监事会办公室)、湖南省供销集团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有关工作,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内容、使用形式、管理机制,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合作指导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社委托湖南省供销集团对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

第七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省社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

(二)省社成员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

(三)财政支持;

(四)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孳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

第八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可采取专项补贴、以 奖代补、贷款贴息、免息借款等形式。具体使用方式及相应资金数额由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一)专项补贴。为基层社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为农服务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生产支出提供补贴。

(二)以奖代补。对基层社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采取奖励形式支持。

(三)贷款贴息。主要支持具有一定为农服务能力、取得金 融机构贷款的基层社。单个基层社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再贴息。

(四)免息借款。主要支持基础较为薄弱的基层社改造发展。 借款须提供足额担保,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不收取利息。

(五)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社党组会或省社理事会 主任办公会审定,用于支持承担供销合作社系统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改革改制等专项任务的系统单位。

第九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对单个基层社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三年内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制定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当年资金使 用计划及工作方案,提交省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未列入资 金使用计划的一律不予列支,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按计划执行的资金一律结转至下年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 一 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专项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免息借款支持,以基层社为申报主体,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联合社承担基层社项目的审核推荐责任,应当开展项目尽调、审查。县级联合社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社基层社建设重点工作要 求,建立动态项目库。根据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工作方案,制定 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支持重点、项目文本内容和绩 效目标填报要求等具体事项,组织纳入项目库管理的基层社项目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层社项目初步筛选,组织专家对项目 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当年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拟支持名单经领导小组研究同 意后,报省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省社官方网 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湖南省供销集团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社财务处负责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和财务监督;监督审计处根据职责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社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决策、管理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湖南省供销集团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社合作发展基金账户专户专账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市、县级联合社督促推进省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社合作发展基金项目到期后,市级联合社应当对项目建设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令整改,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和 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