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君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jsqnjj/2018-1418831 发布机构 农经局 文 号 君农产改办[2018]2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8-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10:0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君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20日

 

君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湖南省农业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18〕3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所有资金、资产和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依法界定集体资产权属,为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范围时限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广兴洲镇、许市镇所有村(社区)和钱粮湖镇分路口社区(原烟墩、肖台村)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与民主决策相结合。依照国家、省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程序规范与全程公开相结合。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要求,制定符合本村实际情况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清产核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方法、资产界定和估值情况、报废资产和呆坏账处置情况、清产核资结果报告等过程全部公开,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三)坚持专业清查与群众参与相结合。需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吸收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等了解村情的人员共同参与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四)坚持帐内清查与账外核实相结合。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核实。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群众认可,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

四、主要工作

(一)流动资产清查。

1、清查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2、清查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3、清查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额、投资时间、投资原因和投资到期时间。

4、清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清查应收票据,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对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5、清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库存物资,在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库存物资,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对后,列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值中。

(二) 固定资产清查。

1、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2、承包、出租的各项固定资产由发包、租出方负责清查,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包、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3、对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5、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公益性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村委办公等,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分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三)资源性资产清查。

1、农用类资源性资产的清查,要查明实际数量、权属和用途。资源性资产按用途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公益性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村委办公等。

2、已确权颁证的家庭承包地,不进行资产估值,重点清查核实数量并完善土地承包台账。实行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地,要详细登记承包、租赁单位和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缴情况等。

3、没有确权颁证承包到户或者不宜确地到户的耕地和非耕地(含道路、公益性用地等),在清查面积的基础上,需确认价值的,可参考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估值,也可采用群众认可的估值办法确定价值(金额)。如果以上资产不纳入成员折股量化范围,可只清查其面积数量,暂不予估值;应明确在章程中固化到新改制的股份经济组织,待以后具备条件时进行价值评估。

4、地上附着物清查,包括水利设施、护林防火设施、林木等,可以按照当地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估值,也可以采用群众认可的估值办法确定价值金额。

5、开展经营性活动使用的集体土地,凡已办理报批手续的,按批准的数量上报;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其土地面积先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对报批的数量与实际丈量的数量不符的,以实际丈量的数量上报;对土地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查并单独注明。

(四)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产形态、各种形式的的长期投资,在清查长期投资时,集体经济组织凡按股份或资本股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五)在建工程清查。对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等。

(六)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七)债务清查。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等,要逐笔逐项进行核查,确定债务总额。

五、方法步骤

1.组织发动阶段(2018年3月—6月) (1)成立组织机构。镇、村要成立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市、区的要求,各镇、村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 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可细化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制定具体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 (3)进行动员部署。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组织实施。 (4)开展业务培训。各级要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开展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为搞好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保证。 2.全面清理阶段(2018年7月—9月)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具体规定,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处理会计账务。重点要抓好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等六个环节: (1)清理。以村、组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各村要成立集体资产清理小组,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下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具体规定,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集体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或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全面盘点资金、实物、核实债权债务等资产,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完善账目记录,有条件的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真正做到账实相符;对资源的清理,要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采用遥感影像与实地勘测丈量相结合的方法,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镇应抽调干部和懂财务的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2)登记。在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按照省农业委等9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做到不遗不漏。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3)核实。各村要成立集体资产核实小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已参加集体资产清理小组的不得兼任集体资产核实小组成员),负责对清理登记的集体资产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示。核实结束后,由核实小组负责将经过核实的集体资产情况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村里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再公示,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确认。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确认清查核实结果,登记造册,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台账。并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以及财务等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6)上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集体资产清理结果,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后,上报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经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 3.检查阶段(2018年10月)。 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镇和村(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清理登记情况、核实确认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 (1)数据填报和总结工作。各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做好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校验核对数据工作,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要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填报数据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检查验收。区、镇组织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3)完善管理制度。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三资”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建章立制贯穿于整个清产核资全过程。

六、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资产存量核实问题。主要查清村集体资产的实有量,一般按照帐面登记价值核实。对于发生变动或者资产账面值价值与现实差距较大,确实需要进行重估的,可报请镇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二)关于资产清查各环节的账务处理问题。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关于权属界定有关问题。对账务记载清晰、清查过程无异议的,主要依据资金来源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集体资产的权属;对由村集体和上级财政资金等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界定产权。没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可按投资比例明晰各自产权比例;对集体单独出资或参股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实际出资额和收益比例,界定本集体资产权属;对村内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权属。对村与村之间有争议或异议的资产,由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文件规定进行,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报表格式。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把政策和方法交给群众,统一思想,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三资”清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把握“三资”清查的程序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三资”,包括账内外、库内外、村内外进行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三)要加强督查指导。“三资”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经常深入镇、村组,加强调研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区农经站抽调业务骨干分片包干,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帮助基层解决。对工作不到位,清查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差补缺,确保“三资”清查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