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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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19-1474718 发布机构 君山区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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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16 09:56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法治建设。

立法先行,加快制定湖南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亟须改变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主导、法制缺失”“条块分割、综合性系统性不强”的法制现状,尽快由省人大制定出台全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形成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应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立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立法原则,以一体化治理思维统筹考虑农村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乡镇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等的关系,形成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的农村可持续发展法治机制;要确立一系列农村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等;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特性,突出对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乡镇企业污染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控制,完善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优美村镇和生态村镇建设、农村综合整治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推进湖南农村绿色发展确立制度基础。

监管到位,构建完善湖南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制。亟须改变环境监管“城乡分立”“多龙共治”局面,应统筹协调城乡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系统规划山水林田湖草治理,整合协调多部门生态环境监管事项以及“一湖四水”等跨区域综合管理保护事项;依循机构改革原则建立全省农村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体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整合,由环保厅牵头展开监管体制重构,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应在乡镇一级设立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设立模式可以借鉴吸收重庆、江苏、湖北等地经验,可考虑将其作为县环境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内设部门,以加强农村基层生态环境监管力量。

司法公正,健全湖南农村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应当破除“城市中心主义”环境司法倾向,通过派驻检察机构、加强基层法院力量、建立专门环保法庭等措施提升农村环境司法保障能力;引入环境纠纷司法调解机制,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司法调解所,将司法调解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联系起来,在教育疏导、自愿协商下促成纠纷解决;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益,通过完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减弱证明责任等措施实现对环境权益受损农民的法律救济;构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鼓励和支持适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必究,形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守法环境。着重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健全党政同责、环保督查、环境审计、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等责任机制,对领导干部违规决策、有法不依、违法乱纪行为追究责任,“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提升乡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运用按日计罚、行政拘留、行政强制等措施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环保普法宣传、送法下乡、定期发布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环境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健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了解生态环境法治信息、熟悉参与的方式方法、提升实质参与效率,在法治实践中有效提升公众环境法律意识。

(文/李奇伟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

信息来源: 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 吕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