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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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1000/2016-1193734 发布机构 君山区政府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12:00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各镇(办)、场,相关职能部门:

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非法经营得到有效遏制,零售经营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全区范围内仍有擅自储存非法经营、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乱堆乱放、出店经营、安全警示标志和灭火器缺失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影响了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2014〕21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行政许可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者申请、镇(办)安监站现场核查、区安监局审核发证、镇(办)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管的原则。

(二)根据我区目前零售经营门店过多过滥的现状,在全区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制定与公布前,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零售经营许可证。

(三)镇(办)安监站在零售布点规划公布后对要求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新店的现场核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全区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城市长期零售点是否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点是否安排专人实行专柜销售;4零售场所的面积是否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是否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镇(办)安监站在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公布前对要求换发零售经营许口证的门店进行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为: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2.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经营非法产品、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超量储存、是否超高摆放、是否在经营场所生火、是否与危险物品混放、是否出店经营);3.是否是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并签有配送协议;4.是否有灭火器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镇(办)安监站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在申请书里注明现场核查结果,并签署是否同意办理或换发证的意见。

(六)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延期的需提供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与有资质批发公司签订的购货配送协议、购买安全责任险等)。

(七)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告诉申请人,不予颁发的还要说明理由。

二、严格依法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监管

(一)对烟花爆竹零售户实施安全检查时,应主要突出以下检查内容:1.是否持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合法经营;2.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3.是否经营和存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4.是否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B级(含B级)以上类别的烟花爆竹产品;5.是否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专店不超过12000元、专柜不超过6000元);6.是否从有资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采购产品;7.是否遵守购销管理、存放管理、搬运操作规程;8.是否遵守在烟花爆竹存放、经营场所不得设置生火、取暖生活设施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9.是否超高(不超过1.85M)摆放;10.是否离店经营。

(二)要积极认真地开展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日常监管。各镇(办)安监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当地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职能站所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开展日常监管检查。区安监局也要联合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零售经营安全的抽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或移交,并做好登记备查。在施实联合检查时,发现违反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安监部门查处;发现零售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或者擅自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花爆竹产品行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原产地、“三无”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以及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三)全面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于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便打击一起,绝不手软。对于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镇(办)安监站要登记备案,一般性隐患要即查即改,较大以上隐患,要限时整改到位;对于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零售经营门店,各镇(办)安监站可根据情节,将相关资料报区安监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三、积极启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

各镇(办)安监站要在日常监管中积极探索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黑名单制度。对于连续三次发现其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与危险物品混放,在经营场所生火、超高摆放、离店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镇(办)安监站要进行登记,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其延期时拒绝为其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并上报至区安监局备案。另外,区安监局也将建立企业给有证的烟花爆竹零售户超量送货或给无证的非法经营者送货,区安监局要进行登记,将其列入黑名单,待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延期时,拒绝为其签字盖章申报,并上报至市安监局备案。

                                                                                                            


君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