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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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19-1574528 发布机构 君山区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8-08 公开日期 2019-08-08 11:4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2019年3月1日起,《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为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标志着东洞庭湖保护区的管理从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明确了东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机构与职责、规划和保护以及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湿地洲滩等改变天然湖泊现状、影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还规定,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拣拾鸟蛋、雏鸟,捣毁鸟巢,以鸣笛、轰赶方式惊吓鸟类等危及鸟类生存、繁衍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从细处着笔,既遵循上位法,又符合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岳阳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