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43060000/2017-1245781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政府 | 文 号 | 湘公发〔2017〕29号 |
生成日期 | 2017-10-25 | 公开日期 | 2017-11-06 02:38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各市州公安局:
为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要求,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认真落实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三)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了采集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恢复常住户口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满6个月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养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岁以下弃婴和儿童,由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加注存疑标识,再加强后续身份核查。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造成的,都要予以解决”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健全与卫生计生、司法、民政等部门间的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出生未申报户口人员、收养未落户人员、长期滞留乞讨无户口人员、弃婴(儿)线索。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准确解读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主要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强化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户口登记管理首办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建立倒查追责制度,防止出现冷硬横推、刁难群众等“不作为”问题和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等“乱作为”问题。要加强督导检查,采取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湖南省公安厅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