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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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21-2003814 发布机构 君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1-08-18 09:52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采用包括当面提交、邮寄、信函、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在线平台)在内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2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把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法依规办理)

七、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