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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10-18 00:00 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量:1次  字体:

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君山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5〕114号)及《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岳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教师,包括全区各镇(不含街道办事处)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在编在岗教师。(《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规定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此处沿用)

第三条 各级应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实施精准扶贫和教育扶贫的突出地位,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按照“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配齐各学科师资,满足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

第五条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确保全区乡村教师来源保障有力,教师资源配置显著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保障。

第六条 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形成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第七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业务素质,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建设教育强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切实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把理想信念放在师德教育的首位,强化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和法治教育,并将师德建设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重视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教师党员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乡村教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升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培养宣传师德典型,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九条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规范乡村教师招聘条件和程序,着力破解教师结构性矛盾,优先补充紧缺学科教师。

(一)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被招聘到我区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工作。根据乡村学校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积极申报和制订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逐步实现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作为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区教育部门要依规依政策把好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入口关,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三)加强新进教师招聘管理。教育部门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和当年教师减员情况,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在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和乡村教师本土化,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确保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四)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条 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一)以五年为周期,对全体乡村教师、校(园)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钻研业务,提高学历层次。

(二)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整合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培训资源,建立乡村教师与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市培计划”和“区培计划”重点支持乡村教师与校长培训。

(四)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乡村学校网络化建设,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积极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落实省中小学名师校长“十百千万”培养工程,推进巴陵人才工程战略,实施市教育专家、教育名师、教学能手“十百千”园丁工程,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体系,在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十一条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区内统一缴费及补助标准。加快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让所有乡村教师能安居乐业。

(一)建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根据乡村学校是否在镇政府所在地,将乡村学校划分为两个不同类别。乡村学校不在镇政府所在地的,给予学校在岗在编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人才津贴;在镇政府所在地的,给予学校在岗在编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人才津贴。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市文件表述:“根据乡镇条件差别,将乡镇划分为不同类别,条件越差,津贴标准越高。按照学校在自然村所在地、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分三类情况,分别给予在岗在编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人才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给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省文件表述:“继续落实武陵山片区农村教师人才津贴,2016年起,扩大到全省所有国贫县和省贫县乡镇及以下学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自行设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中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和武陵山片区农村教师人才津贴。”)

(二)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一律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中的乡村学校教师补贴和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建立专项班主任津贴,并向乡村教师班主任倾斜。

(三)继续实施乡村学校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职工周转房建设统筹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不留建设资金缺口。结合实际需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报建,将公租房适当分散建设到村小,统筹解决最边远、最艰苦、最困难、最急需的乡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

(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1-2年组织对乡村教师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当地公务员身体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标准(省实施办法表述为“落实定期对乡村教师进行免费身体健康检查的制度”,无年限规定;市实施细则为“每年组织对乡村教师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此处按湘教通〔2015〕578号文件关于在职和离退休教师“从2015年起,参照当地公务员身体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标准每2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可每年组织一次>”之规定作相应更改)。相关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本地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保证体检质量。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切实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五)区、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括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难等问题,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支持区级教育基金会建立联动救助特困教师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区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表彰制度。

(一)严格落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从2016年开始,乡村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时对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不作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落实乡村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适当提高标准,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晋级问题。

(二)加大乡村教师鼓励力度。国家、省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市政府对长期扎根农村,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表彰一次。区政府必须切实做好国家、省、市颁证及表彰对象的摸底统计、推荐评选工作,同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鼓励。鼓励和支持教育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开展“最可爱乡村教师”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在评选表彰各级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特级教师评选指标和评选条件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区政府要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并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捐资助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并适时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按照城市标准核定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每年级只有一个班且班级人数达不到标准班额下限(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为45、45、40)的乡村学校按城市学校班师比下限(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为3.6、3.3、2.1)配备教职工。(市实施细则表述为“其中村小学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建议根据教人〔2002〕8号《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具体化,以便操作)

(一)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加大对人口稀少的乡村学校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各学科教师全覆盖,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二)按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专职生活教师,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三)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1年以上的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加强区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一)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动教师、校长在区内城区学校之间、城区和农村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中心小学和村小之间的合理流动。到2017年要全面实施区内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到2020年实现区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化、常态化。

(二)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三)积极探索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镇中心学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特定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提高乡村教育教学水平,保持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缩小城乡教育资源差距。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责任。各镇办及教育、发改、编制、人社、财政、住建、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及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把准支持重点,确保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部门要加快编制周转宿舍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保障,加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力度,确保乡村学校教师相对稳定。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和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配备和职务(职称)倾斜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住建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统筹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房管部门要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分配上优先考虑在职在岗乡村教师,在公有住房租金上给予优惠。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要保障教育用地,确保教育教学不因土地使用受到影响。规划部门要将学校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位置。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教师支持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经费保障。区级财政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偏远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积极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十九条 严格督导考核。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区政府对各镇办及部门绩效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强化考核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也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对镇办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汇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及时通报并适时公布督导结果。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各部门要结合乡村教师现状,精准把握支持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