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君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0-08-28 06:44 来源: 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1次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中共岳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农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办法》力求有效破解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适用于规范君山区农村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的管理。

    二、宅基地建房能建多大?

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一户只可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或农垦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使用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各镇边远区域经审核可批不超过50平方米的杂屋面积。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在集中建房点或村庄内空闲建设用地或原有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申请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非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一律不准建房。村民建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新房三个月内拆除超出用地面积的建筑设施;易地新建的,应当按承诺书处置原有建筑并将原农村宅基地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垦住宅用地交还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怎样办理审批手续?

建房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区农垦部门(农经站)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专管员应当参加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收集会议记录、农户签字等资料。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审批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同时发放至建房申请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组织现场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

四、如何遏制违规建房?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执法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

对村民未获用地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设面积超过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