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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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19-1474607 发布机构 君山区 信息状态
文 号 君政办发〔2018〕14号 统一登记号 JSDR-2018-01006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18-12-27 失效日期 2023-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产养殖场、芦苇总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控制大气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君山城区(君山垸)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弃土、弃料、砂石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区工程渣土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城区工程渣土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工程渣土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工程渣土处置、准运和消纳证;

(五)承担监督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违反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包括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和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地。

第六条  工程渣土的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  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工程渣土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土石方调配运输有偿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一)土石方调配运输有偿服务费原则上由渣土运输公司缴纳,如渣土公司不配合缴纳,开发企业或业主单位缴纳有义务代缴。

(二)土石方调配运输有偿服务费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上缴区财政。

第十条  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时,应当交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  申请处置工程渣土,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渣土处置书面申请;

(二)工程渣土处置方案;

(三)与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五)工程渣土运输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六)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地址和名称。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工程渣土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渣土运输前,必须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城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渣土公司),必须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渣土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城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工程渣土,除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外,还应当在承运前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七条  申请运输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运输工程渣土书面申请;

(二)运输路线和倾倒方案;

(三)运输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全密闭机械装置证明资料;

(四)运输企业营运、安全、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城区范围内工程渣土运输应遵循避让城市主干道的原则,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十九条  城区范围内白天和雨天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禁运期内禁止运输工程渣土。特殊情况须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工程渣土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考核管理,运输企业在考核中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证,禁止渣土运输。考核办法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工程渣土,或者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工程渣土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

(二)处置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工程渣土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工程渣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工程渣土处置和消纳核准证件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